自己的房屋出借給親人免費使用,是頗為平常的事情,然而就算不收任何金錢,國稅局依然可能計入租金收入,根據國稅局說法,是不是應該設算租賃所得,以兩個重點判定,一是法律上雙方的親屬關係,二是有無提供營業等實際使用狀況。
借房屋給親人看情況免稅
最近有一位陳姓民眾,洽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自己無償借給姐姐自己的房屋,作為美髮院營業場所,兩邊談好簽下無償租賃契約,國稅局還會審核陳先生有沒有租金收入嗎?普通大眾了解陳先生的作法後,大多會認為是親屬借用的關係,應該不影響課稅問題,然而國稅局的看法不同,依然計入陳先生的出租所得,根據附近租金水準設算。
高雄國稅局解釋,遵照所得稅法辦理,最先是以親疏遠近來判定,此處所講的親疏遠近,是從法律層面來談論,並非指稱親人感情,假如無償出借的親人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像是父母、子女等,這些對象才適用免審定租賃收入,從陳先生的狀況來看,歸類於旁系血親的姐姐,以法律而言算是他人,借給他人就算沒收租金,還是要納入租金水準計算收入所得。
房屋借出後還需繳稅嗎?
不只法律上的親疏遠近可以幫助判斷,另外一個需要加以衡量的重點,就是房屋借出後的使用狀況,不是全部免費借出給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情形,皆能獲得免核定租金,如果無償提供房屋給配偶、父母、子女,用於自住、經營獨資商號等,便能免除出租所得,不過若借出用途是經營公司、合夥商號等,便需要根據周圍租金行情結算出租所得。
尤其用於合夥商號的部分,國稅局將通過合夥比例課稅,假設配偶、直系親屬投入3成資金,其他合夥人投入7成資金,那7成由其他合夥人運用的比例,就要納入出租所得,除此之外,財政部官員特地表示,防止租賃雙方合作逃漏稅,申報出租所得比行情低,假如國稅局查出雙方約定租金太便宜,稽徵機關將修改出租人的出賃收入,以附近租金行情計算,要求補交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