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家人離世,在悲傷的同時,除了情感上的糾結,還會面對金錢上的抉擇。在喪禮過後,親戚朋友們會共同面對遺產繼承的問題,但是當離世的人尚有房貸未繳清,不想繼承該怎麼辦呢?
就有很多例子是當親人發現過世的人尚有房貸未繳清,於是選擇拋棄繼承,但是卻等到事後才發現,原來其總資產比負債還要多出不少,但想挽回也來不及了。所以要如何準確知道離世的人的資產負債呢?
拋棄繼承之前你應該知道的事!
根據《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依照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次父母,次之兄弟姊妹,最後為祖父母。除非事先已有立下遺囑,並且建議事先到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是民間公證人請求公證或認證,以杜絕事後糾紛。
在親人離世之後可以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冊,調閱總資產與總負債出來比較,如果資產大於負債,那麼就可以選擇繼承,但如果被繼承人的負債大於資產,則可選擇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的期限在被繼承人離世後3個月內辦理,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的地方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狀及繳交相關資料。因此建議繼承人可以在治喪期間同時辦理。
※由於繼承權是男女皆相同,因此任何人不能要求繼承人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辦理流程?
- 將聲請文件送至地方法院
- 法院進行書面審查
※聲請費用1,000元
審查後會出現4種情況:
- 通過,取得准予備查函文。
- 法院命補正後通過。
- 法院並補正後駁回。
- 申請駁回,取得駁回聲請函文。
拋棄繼承應準備文件?
- 聲請狀(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
- 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拋棄繼承後應該做些什麼?
由於在繼承人拋棄繼承後,將由下一個順位的繼承人頂替,因此在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應主動通知在自己拋棄繼承後的,下一順位繼承人,讓他們決定是否拋棄繼承。
繼承順位介紹
雖然上面已經有說過關於繼承順位的資訊,不過可能還是會不夠清楚,因此為了讓大家對繼承順位有更多的了解,將由舉例的方式帶您了解。
假如小美的爺爺奶奶已經過世了,小美是家中的獨生女,由於最近她的爸爸過世,留下了1千萬的房子,但同時還有5百萬房貸尚未繳清,而根據繼承順位,由小美的媽媽為繼承人,而小美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由於小美的媽媽拋棄繼承,因此將由小美繼承這間1千萬的房子,不過由於尚有5百萬的貸款未繳清,因此將由小美選擇繳房貸或是放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