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在10/5說明,從今天開始到明年3月,會面向持有多棟房屋的人提高查核嚴格程度,首先是持有超過10戶非自用住宅的民眾列入名單,財政部呼籲個人房東,假設房子有出租情形,租賃所得卻漏掉報稅,必須盡快自行補報、繳交漏掉的稅金,才不會面臨補稅的懲處,認為自己不會被查到而刻意漏報的人,發現後要處以3倍的罰金。
租金所得需要列入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不久前國稅局發現持有多棟房屋的納稅義務人,作為自住用途而設籍的房子只有1戶,經過大略分析局部可能出現出租狀況,進一步調查之後,查到多戶房屋設置隔間,租給他人獲得租金的事實,沒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逃稅5年時間,被罰補稅加上罰緩總共50萬元。
台灣的綜合所得稅使用自動申報機制,房東把房子租出去藉此收租,需要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的規定,提供租賃所得,就是把一年的租賃收入減掉、除以必須的消耗、費用,剩下來的餘額就是所得,一起算進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交給稽徵機關處理結算報稅事務。
納稅義務人計算租賃所得可免除部分,假如能夠拿出必須消耗、費用的實際證明文件,就可以再申報利用證明,一一核對扣除,經常免除的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不能拿出相關證明的話,就是依照租賃收入的43%來估算必須消耗、費用,假如納稅義務人沒有依法報稅,仍要補稅且額外處以罰鍰。 補報、繳交漏掉的稅金,才不會面臨補稅的懲處,認為自己不會被查到而刻意漏報的人,發現後要處以3倍的罰金。
用於社會住宅有免稅優惠
財政部又另外指出,為了加強推廣社會住宅政策,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個人把房屋租給獲得政府租金補貼的房客,或作為社會住宅用途收取的租金收入,每棟房子每月的租金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額度,得以免繳綜合所得稅,根據住宅法第23條給社會住宅使用的租金,若是超過前面所提到的免稅額度,又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者,必須依照租賃收入的60%來估算必須消耗、費用。
為了更大力勉勵房東把住宅租給弱勢族群,並參加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府繼續推動政策,110/6/9修改前面提及的規定,調整資金收入免稅額度,從1萬元
加大到1萬5千元。
財政部提醒,持有多戶房屋的納稅義務人,過去若是有出租房屋獲得租金收入,應該檢查有沒有申報租賃所得,假如找到漏報缺失的部分,盡快自行前往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補申報,完成繳納稅金和利息加計的金額,在被人檢舉或被稽徵機關指定的調查人員所查核之前,做好補報和補納稅、利息加計的工作,就能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避免處罰,民眾如果有任何申報上的相關疑問,利用各地區國稅局服務專線0800-000-321,能免費詢問所在地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