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房屋要依契稅條例申報納稅!同棟大樓互換車位可不用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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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契稅條例第6條的規定,交換契稅的部分,應該讓交換人評估價格,自行立下契約,若要納稅便從各自承受的的部分申報,最近有民眾提出疑問,如果把名下的房屋拿去和妹妹的房屋互相交換,是否還需要申報納稅,財政部地方稅務局說明,互換後有支付價金差額,必須依照買賣契稅稅率對價差進行課稅。

課徵稅率是契價2%,價金差額則是6%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交換人互相轉移手上的兩棟房屋,契稅課徵稅率是契價的2%,如果採用等值交換的方式,依照交換契稅稅率的2%來課徵,價金差額則是用買賣或贈與稅率的6%來計算。
用例子說明具體情況,張先生與王先生兩人名下各自有房子,訂定的標準售價是200萬元和260萬元,當雙方交換房子時,張先生要支付60萬元的價差給王先生,兩人申報繳稅的計算方式,張先生是200萬×2%+60萬×6%,總共是課徵7萬6000元的稅金,王先生是200萬×2%,總共是課徵4萬元的稅金。

房屋契稅條例

除此之外,在同一間大樓裡面共同使用的部分型態登計的停車位,並且有編號完成登記,住戶出於個人需求而交換車位地點,假如雙方互換車位後持分比例維持原樣,申報納稅這部分就能免除不用繳交。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根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經由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進而獲得不動產所有權,全都需要申報繳納契稅,互換車位所拿到的所有權,一樣要按照規定申報繳稅,但是有一個例外,若是一棟大樓之內的相同車位建號,互換後持分沒有增加或減少,便能將此次對換當作更改停車位編號,而非建物的所有權轉移,所以可以不用再繳納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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