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轉型新規!一旦到期將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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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再生能源發展,經濟部正積極修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目的是強化市場管理、確保太陽能設備的後市場維護,除要求建築物達一定規模時必須裝太陽能設備,還對太陽能板的拆除和維護進行更加嚴格規範。

加強市場管理確保設備妥善處理

經濟部表示太陽能設備的普及速度快,隨著越來越多建築物裝設太陽能板,如何在設備壽命結束後妥善回收成為當前迫切的課題,過去有不少家庭自用的太陽能設備,到期後往往面臨無法拆除或擱置的問題。

因此經濟部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中明訂了強制拆除條款,違反者可罰款30萬至150萬不等,並且可以連續罰款直到改善,此次修法另一亮點,將條文規範延伸至所有太陽能板的現有設備,也就是說不論地面型、屋頂型,還是大型商業設施等,皆須在設備到期後遵循拆除回收規範,避免太陽能設備在未來回收時造成環境負擔。

到期後責任由管委會承擔

修法草案新增了第十二條之二,要求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必須負責太陽能發電設備的管理和維護,並在設備到期時負責拆除,這意味著許多安裝在社區屋頂或公共設備的太陽能板,到期後將由管委會或住戶自行拆除並支付相關費用,對於一些小型住宅社區或財務資源有限的管委會來說,這項規定恐怕會成為沉重的負擔。

法規細節引發業界爭議

對於這次修法業界也有不同聲音,許多安裝在家戶屋頂的自用太陽能設備,儘管功率不大,但到期後依然需要進行拆除,這樣的規範會讓屋主增加不必要成本,不少業主可能會不願意進行拆除,甚至可能嘗試以各種方法繞過規範,進一步增加執行上的難度。

不僅如此,如果家戶型自用設備的屋主不配合拆除,是否會遭到罰款?在具體執行上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也成為這次修法的挑戰,經濟官員指出,這項修法的最終目的是確保到期後設備不會成為環境負擔,但如果可以加強個人屋主的輔導與補助措施,可能會有效減少衝突。

光電板安裝義務擴及大型建物

針對新建大型建物的光電設置義務,草案中也增訂了第十二條,要求建物達到一定規模時,必須設置一定比例的太陽光電,內政部國土署預計規定,凡是建築面積達到1000平方公尺(大約303坪)以上的建案,將強制要求屋頂裝設一定容量的太陽光電板,約涵蓋全台6%的新建案和60%的屋頂面積。

雖然還在協商階段,如果最終通過,未來可能會成為所有大型新建案的標準,對於建商而言,這將是推動淨零建築的一項具體行動,但同時也必須面臨增加的建設成本,內政部官員表示,對於這些新建物的太陽光電板管理,將有明確的處理規範及罰則,未來會更有效率地推動再生能源設備普及。

加強輔導與補助減少規範爭議

這次修法引發各界關注,未來實施也面臨不少挑戰,尤其是小型家戶型設備的屋主,如何協助回收太陽能設備,成為未來政策執行的重點之一,業界呼籲政府應加強輔導屋主並提供適當的補助措施,減少規範帶來的衝擊與爭議,進一步推動再生能源設備的可持續發展。

隨著再生能源政策日益嚴格,未來台灣的能源轉型道路也逐步走向精細化管理,如何在保護環境的同時兼顧不同需求,並減少政策執行的阻力,將是未來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議題。

 

參考來源:udn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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