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蓋不完,全部怪到新冠疫情頭上嗎?最近有民眾發聲,表示一些建築業者出售預售屋,出現期限外完工,還不給付延遲利息的狀況,另有一些業者祭出建照展延的理由,直接把工程延期,民眾權益未獲得保障,內政部了解情形後表示,建商的行為不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地方政府應該根據消保法要求時間內修正,到期後仍未改進,將處以罰緩最重新台幣150萬元,依序照次數開罰。
等預售蓋好 延期拖了2年時間
高雄一位買預售屋的民眾,開記者會申訴建築業者延遲交屋,原本應該在2021.3.31日完工,3個月之內取得使用執照,可是他卻在2.6收到一封信,要求住戶幫忙陳情修復工程非常辛苦等等,等了2年時間,建商沒有準時交屋,反而還寄來一封存證信函,禁止住戶請求賠償,而且不簽協議書便會解約,住戶要求建商出來說明,只得到法務會處理的回應,台灣消保會表示,最近收到許多類似的案件,買家等房子蓋好等好幾年,完工後卻不能入住,最後只好走上法律途徑。
晚交屋按天數計算延遲利息!
自從疫情襲捲全球,不少建商由於缺乏原物料、人力拉長建造時間,不過近來發生其他狀況,一些業者因為想多賺房屋價差,用疫情、建照展延等理由一拖再拖交屋日期,內政部表示,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交易雙方簽下買賣契約時,需要清楚註明開工、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等時間,保障買家可以交屋,如願住進去。
按照已有規定,建築業者於預售施工這段期間,假如發生延遲取得使用執照、超過期限不動工等狀況,每超過1天,需要給付延遲利息,以買家所繳納總價的萬分之五計算,另一方面,假如建案完工後,超過3個月時間沒有拿到使用執照就屬於違約,買家可以解約,或請求退回已繳款項並賠付違約金,買家不想解約也可以,建商必須遵照延期天數支付遲延利息。
建照展期不等於契約順延!
內政部又另外解釋,假如是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抵抗力量、政府修改法規、其他不能追究賣家的事項等因素,導致無法動工,建商就能申請延後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不過建照延展期限是行政管理部分,對交易契約拿到使用執照期限的發生效力沒有影響,所以建商不能以建照展期為理由,讓消費者單方面跟著延後契約日期。
另外一個重點,當建商取得使用執照延遲時間超過3個月,只有買家可以提出解除契約,因為建商屬於違約方,失去主動解約的權力,假如建商沒有支付超出期限完工的遲延利息,更過分的強行解約,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將處以罰緩新台幣6萬元到150萬元。